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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  (1)定期回訪

          承擔工程保修階段的項目管理服務工作時,工程監理單位應定期回訪,及時征求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的意見,及時發現使用中存在的問題。

          (2)協調聯系

          對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,工程監理單位應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檢查和記錄,并應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,要求施工單位予以修

          復。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,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,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。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,監理單位應單獨或通過建設單位向政府管理部門報告,并立即通知施工單位到達現場搶修。

          (3)界定責任

          監理單位應組織相關單位對于質量缺陷責任進行界定。首先應界定是否是使用不當責任,如果是使用者責任,施工單位修復的費用應由使用者承擔;如果不是使用者責任,應界定是施工責任還是材料缺陷,該缺陷部位的施工方的具體情況,分清情況,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合理界定責任方。對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,應核實施工單位申報的修復工程費用,并應簽認工程款支付證書,同時應報建設單位。

         ?。?)督促維修

          施工單位對于質量缺陷的維修過程,監理單位應予監督,合格后應予以簽認。

          (5)檢查驗收

          施工單位保修完成后,經監理單位驗收合格,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所有人組織驗收。涉及結構安全的,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。由于保修工作千差萬別,監理單位應根據具體項目的工作量決定保修期間的具體工作計劃,并根據與建設單位的合同約定具體決定工作方式和資料留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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